柳州补齐民生短板,保障困难残疾人

  将两类残疾人纳入低保条件放宽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石红星)1月12日,记者从柳州市民政局获悉,柳州市近日下文放宽了对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的认定条件,部分原来按家庭人均收入核算无法纳入低保的这两类残疾人将被纳入低保范畴。

  此项工作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要求开展。

  这两类残疾人均须持有柳州市户口。认定方式分为按单人户认定和不按单人户认定。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上述两类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人名下有退休金、有多套房、有车、有大额存款、可以依靠自身供养的情形除外),可以按照单人户认定。

  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上述两类残疾人申请低保时,需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夫妻一方为上述两类残疾人中任意一类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0%计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5%计发。

  不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补差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档次计发。

  对于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有效保障其基本生活。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文件要求各县区要加强部门配合,尽快把符合条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让困难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