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问政海南·找领导”栏目暨南海网民心直通车——海南市县领导网友留言板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1月1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近日,网友在南海网问政海南.找领导栏目反映称,“老人家快80岁了,十几年前办理了五保。最近村里通知五保资格被取消了,说是老人名下有两万多一点的存款。合理么?”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了解到,根据该网友所反映的情况,该五保户很可能是因为“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了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而被终止救助供养。

  由于该网友没有写明具体的地点、老人的名字等信息,也没有留下电话号码等联系信息,南海网记者无法向他做进一步了解。

  海南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说,由于无法掌握更多的信息,仅从该网友反映的情况来看,根据2016年12月5日省民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终止救助供养”的规定,家庭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的而被终止救助供养。

  “根据规定,海南省五保户每人每月的供养金为600元,一年为7200元,这名老人的存款已经超出了7200元,而被取消供养。”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本办法公布前已经确定为城市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本办法“第六条”为以下内容: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前款所称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规定标准或住房条件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二)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的;(三)家庭实物财产用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且市值不超过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的;(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