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通报5起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灵石县静升镇草桥村原党支部书记程海生、原村委会主任蔺志忠滥用职权,在搬迁安置中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等问题。2012年9月,静升镇草桥村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中,按照《草桥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发布拆迁公告后新修建的房屋不予安置补偿。程海生、蔺志忠作为搬迁安置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在履行搬迁安置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擅自决定给予张某等9户在拆迁公告后新建房屋的村民安置补偿,导致国有资金流失1041784元。此外,程海生、蔺志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1月,程海生、蔺志忠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寿阳县羊头崖乡南王昌村青山小组原小组长张成维骗取补贴补助款、挪用救灾款等问题。张成维在任南王昌村青山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造林补贴项目补助款2000元和粮食补贴款4121.8元,用于个人开支;挪用10880元救灾款,用于村集体开支。此外,张成维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张成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左权县石匣乡下交村党支部书记韩文飞、村委会主任杜占军未正确履职,致使两名贫困户“被脱贫”的问题。2016年6月,石匣乡下交村召开“两议会”,将贫困户韩某、杜某评议为低保户,并从2016年10月起享受低保金。2016年12月,韩文飞、杜占军等六人组成预测算组对下交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度收入进行测算时,未认真核实韩某、杜某从2016年度10月份才开始领取低保金的实际情况,而是以全年低保收入进行测算,并依据预测算结果,召开“两议会”,将仅仅领取三个月低保金的韩某、杜某确定为2016年脱贫人员,致使韩某、杜某在2016年“被脱贫”。2018年3月,韩文飞、杜占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祁县昌源城区党工委副书记张新宇等人在解决涉及人民群众生活问题时不积极主动作为的问题。2017年9月,张新宇与县住建局副局长赵云龙、县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张誉千在协调解决祁县某小区供水管道损坏停水导致群众上访的问题时,不积极、不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停水问题,影响群众生活,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再次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7年12月,张新宇、赵云龙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誉千受到警告处分,并免去县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职务。
5.昔阳县李家庄乡兽医站站长王军林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问题。2016年至2017年,王军林在办理检疫生猪事宜时,先后4次向其管理服务对象王某索要微信红包、打车费等共计100元,且多次以有事或者不在等借口搪塞、拖延,不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7年11月,王军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收受王某的100元。(晋中市纪委监委网站)
吕梁市通报5起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典型问题
1.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建昌村原村委会主任刘耀星侵占集体土地,贪污卫生专项经费、爱心煤、水费等问题。2008年至2016年,刘耀星侵占集体土地300亩,用于修建住房、办沙厂等;以少雇清洁人员、少发工资等方式,将54.69万元卫生专项经费据为己有;在发放“爱心煤”时,共计克扣174.2吨据为己有;将收取的18.48万元水费据为己有。刘耀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村委会主任职务被依法罢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2.柳林县庄上镇梨树凹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愣愣、原村委会主任张金有挪用集体保证金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2012年,张愣愣、张金有将汇丰公司曹家山煤矿支付村集体的移民抵押金1000万元承兑汇票,借给庄上镇陈家焉村张某使用,共计获息60万元;汇票归还后,张愣愣又将其用于承揽工程、定期存款、承兑汇票买卖等,直至2018年3月案发后才将其退回。张愣愣、张金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3.孝义市兑镇镇沟南村原村委会主任任建生骗取硬化道路工程款问题。2011年至2013年,任建生将本村2011年硬化道路的工程款虚加50.17万元,并于2013年在村委财务报支。因该工程款政府未完全拨付,虚加款项未能得逞。任建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水县苍儿会办事处下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梁振星虚报套取、侵吞蓄水工程款问题。2011年,梁振星在实施下庄村蓄水工程时,采取开具虚假票据的方式,套取资金1.3万元据为已有,侵吞村委的挖掘机工钱0.6万元。梁振星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违纪资金已被追缴。
5.兴县蔡家会镇冯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初明侵占户厕改造指标问题。2016年,王初明借用其亲戚名义套取3个户厕改造指标共计4500元,用于修建自家院墙、库房。王初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蔡家会镇副镇长乔恩务因监管不力受到记过处分。(吕梁市纪委监委网站)
忻州市纪委监委通报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五台县林业局局长闫玉光批准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7年12月,经闫玉光批准,该局用福利费购买超市购物卡88张,准备发放给全体干部职工。“两节”期间监督检查发现后及时纠正。闫玉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薛力朝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3年,薛力朝未按照要求清理腾退超标准办公用房,直至2017年5月检查时仍使用面积51.96平方米套间办公,严重超出规定标准。薛力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河曲县地震局局长王应军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问题。2016年12月,王应军将应由个人支付的住宿费和餐费共956元在单位报销。审查期间,王应军主动将956元退出。王应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保德县光荣院院长姜效忠批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姜效忠批准为县光荣院值班人员违规发放加班工资共计6800元。姜效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规发放的6800元予以收回。
5.代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刘永同违规操办其子婚宴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5月16日,刘永同为其子在代县丰源酒店举办结婚典礼时,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共开设宴席12桌。5月22日,刘永同儿媳在代县丰源酒店宴请单位同事和朋友时,刘永同又以儿子和儿媳的名义,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33人参加婚宴,收受礼金合计10300元。刘永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还违规收受礼金。
6.保德县三山国营林场防火检查站站长王培良违规用车问题。2017年2月,王培良使用林场租用的防火巡逻检查车接送本人及其妻子前往陕西省府谷县过“元宵节”,由本单位支付租车费用300元。王培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租车费用。(忻州市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