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卖12个“三无”自拍杆,被判赔1.3万元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个体工商户成侵权“灾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核心提示

  进货价仅5元一个的自拍杆,他卖掉12个,获利200多元。不想,他销售的这个“三无”自拍杆,竟然侵犯了深圳一家塑胶电子公司的专利权,被判赔偿1.3万多元;他盗用“海南西瓜1”的外包装箱,将原包装箱中的“天然”二字改成“绿色”,结果因为侵权被判赔偿8万元……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近5年专利纠纷案审理情况。通报显示,5年间,南宁市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74件。个体工商户因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成为侵权的“灾区”,不少商户因小失大,交出巨额学费。

  案例一:

  卖自拍杆赚了255元,却赔了1.3万多元

  案情:韦某在百色市开了家销售手机配件的公司,去年5月初,韦某到南宁进货,在南宁市人民路与朝阳路交界处的一路边摊,他发现一款手机自拍杆挺不错。该款自拍杆不仅伸缩自如,而且设置有防滑纹、软垫等装置。因为是三无产品,经过讨价还价,韦某以5元一个的价格买了20个,准备试销。

  韦某说,到去年5月底,他的小店共卖出了12个该自拍杆,获利255元。没想到一个小小的自拍杆,利润还挺不错。

  就在韦某沾沾自喜时,却收到了一张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深圳一家塑胶电子公司称,韦某的小店销售的自拍杆侵犯了该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向韦某的公司索赔各项损失5万元。

  自己销售的是“三无”自拍杆,怎么就侵权了?韦某不予认可。不过,深圳某塑胶电子公司却拿出了确凿证据。原来,在去年5月底,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百色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韦某的小店购买了一款自拍杆。该公司认为,韦某所销售的自拍杆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韦某的通讯公司构成侵权,赔偿深圳某塑胶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1.3万元。

  点评:韦某的公司只是广西众多被告中的一个,深圳某塑胶电子公司在南宁共起诉了60名被告,这60名被告均是销售手机及配件的个体商户,且以南宁市居多。而且,案件基本都以商户赔偿了结。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些个体户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商品不错、有利可图,就会销售。但不注意知识产权,往往因小失大,交出高昂学费。

  案例二:

  盗用他人包装箱外观,他被判赔8万元

  案情:麻某获得“海南西瓜1”包装箱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后,便自行生产、销售该外包装箱。因为该包装箱设计醒目,海南西瓜装在该外包装箱里销往了全国各地,麻某也对自己购买该专利权的投入很满意。

  可是,不久,他就发现市场上有和他的包装箱一样的产品销售,只不过稍稍改头换面。经过一番调查后,麻某发现该包装箱是陈某所售。麻某在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时,发现在某公司的厂房堆积存放着大量的“克隆”包装箱产品。某公司称,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场地租赁给陈某使用,陈某经营的业务与某公司无关,该公司不构成侵权。

  而陈某辩称,他在麻某获得该专利前就已经开始印刷、销售该包装箱,所以他享有先用权。他的包装箱外观设计与麻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虽图案相同,但文字等其他内容并不相同。他外观设计的文字是“绿色食品”,麻某的专利是“天然食品”,所以,他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陈某产品和麻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相同产品,经对比,除了“绿色”两字与麻某的“天然”两字不同外,其余图案设计均与麻某的外观设计图案相同,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微小的。陈某的产品构成侵权,陈某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麻某经济损失8万元。

  点评:由于现阶段个体工商户经营相对不够规范,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而成为被告的越来越多。2013年,个体工商户因侵权成被告的案件仅15件,到2017年的超过60件,这类案件呈增涨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成为侵权“灾区”。通过庭审,这些个体商户学法懂法,往往都会愿意自动履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