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杜文育 通讯员 芦萍 沈永祥

  吴某患精神分裂症,在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许昌某医院治疗期间,被其他精神病人打伤。吴某家人以吴某之名起诉许昌某医院。4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案件,依法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当日,吴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近一个月。2017年8月,吴某再次到郑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吴某住院10天。2017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昌某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7000元,支付现金1万元。

  2018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某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再者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且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多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万元,被告许昌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1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