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8人好处费200多万元

  金秀县交通局原局长李小建获刑5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公布了金秀瑶族自治县交通局原局长李小建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由该院公诉的被告人李小建,被兴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李小建今年52岁,曾担任金秀县交通局长、县林业局长,2017年7月底在县环保局主任科员位置上被司法机关逮捕。2004年至2011年间,在担任县交通局局长期间,李小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某佐等8人谋取利益,收取上述人员好处费共242.5万元。

  判决书显示,向李小建行贿的8名人员,分别是金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陈某忠、金秀县某建筑工程公司退休人员唐某左、柳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清,以及包工头张某、伍某马、苏某华、罗某武、李某班。其中,伍某马为了获得某路段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向李小建行贿60万元。苏某华先后三次送给李小建共计24万元感谢费,以此获得工程。张某行贿32万元,罗某武行贿20万元等。

  案发后,李小建退出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李小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某左等8人牟取利益,收受财物共242.5万元,其受贿罪名成立。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之前,记者了解到,涉嫌行贿的8名人员,也被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