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进行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规定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在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一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的管理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5月1日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注意

  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二手电动自行车应注意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需提交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下列情况罚款2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携带行驶证的;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的;

  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不按照规定停放的;

  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超出规定的。

  下列情况罚款30元

  牵引动物的;

  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下列情况罚款50元

  醉酒驾驶的;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的;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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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虽然还未正式发布实施,但新修订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放宽。新修订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不符合登记标准的车辆5月1日起在太原市将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