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对方喝了酒,却依然把车借给别人开,这不仅仅是坑队友的行为,更严重的后果是,会因为触犯法律被起诉。

  近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案件,不仅跟酒驾有关,而且是杭州首例因为把车借给喝了酒的朋友开,自己成为共犯的案例。

  案件的主人公是小杨和小李。4月2日晚,下班以后,他们俩以及其他四名同事在单位边上的流动摊贩处吃起了烧烤。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很快就到了晚上11点多。

  小杨想着自己只喝了两瓶啤酒和一两左右白酒,比小李喝得少,这么晚了,路上应该不会碰见交警了,于是主动提出帮忙开车。

  小李没有拒绝,欣然同意了。

  一个实力“坑”就此埋下,而且一坑就是两人。抱着侥幸心理,小杨开着小李的车,准备送他回家。当车子沿着滨康路开过西兴路以东时,被执勤民警拦了下来。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小杨被查出酒精含量是95mg/100ml;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中,小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9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小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滨江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对小杨审查期间,发现了一个细节:小李明知小杨饮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小杨驾驶,建议对小李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那么,小李是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小李自己没有驾驶车辆,但他明明知道小杨喝了酒,却仍然把自己的车辆提供给了小杨驾驶,主观上有醉酒驾车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提供车辆的犯罪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目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