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4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刘佳 杨斌)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男子吕某明非法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并出卖给他人。4月1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一中院获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6年1月7日,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保亭保城某某网咖、投资人吕某明有买卖合同纠纷,遂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亭保城某某网咖向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81054元,吕某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保亭保城某某网咖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保亭保城某某网咖价值人民币281054元的95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2016年6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亭保城某某网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并于当日在天涯法律网公告送达给吕某明。

  当年9月28日,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保亭保城某某网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

  2016年10月底,熊某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保亭保城某某网咖转让电脑的信息,于是联系吕某明。当年10月29日,吕某明将保亭保城某某网咖的电脑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某某,熊某某又将该批电脑转让给他人。

  2016年11月1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公安局在海口市坡博市场附近的仓库查扣了该批电脑,并交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之后,吕某明主动到保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吕某明将拖欠他人的欠款结清,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明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