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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2026-08-06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吴晨笛

中国网8月6日讯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为有效解决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审议通过《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其中,第1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此外,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隐蔽性、累积性、滞后性的特殊性,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损害后果出现在法典施行后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法典程序性规定衔接适用的情形。规定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53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新增规定,本着便利诉讼的原则,规定对法典施行前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选择以该派出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作为被告。

《时间效力规定》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法典规定。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生态环境法典于3月12日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今天发布的《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本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后,继续适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精神,与法典制度规则一致,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编辑:吴晨笛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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