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缩略图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中国发布

最高检发布5起疑难复杂刑事抗诉案件

2026-08-05 来源: 责任编辑:彭瑶

中国网8月5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5件指导性案例均为最高检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5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陈某抢劫再审抗诉案,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许某运输毒品再审抗诉案,马某林抢劫再审抗诉案。

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手段。5件指导性案例中,既有无罪抗有罪,又有有罪抗无罪的案件,多是颠覆性的改判,例如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为无罪抗死缓的案件,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为死缓抗无罪的案件。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以此次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强化证据裁判原则,提高证据审查运用能力,加强证据补证补强工作,着力提升监督实效,完善配套机制,形成抗诉工作合力等,全面提升审判监督工作质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中,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张某某因辛某不肯与其结婚、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某多次争吵,矛盾日益激化。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辛某与张某某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某掩住张某某的口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辛某为掩盖罪行,将张某某的尸体抛至楼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实、被害人可能存在财物损失、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疑点。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被害人张某某弟弟)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申诉人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和无罪理由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赴案发地与原侦查、公诉人员座谈,深入了解当年侦办情况。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实地勘查案发小区环境。三是围绕原判无罪理由和案件疑点对辛某开展调查询问,在辛某与被害人认识交往过程、被害人进食时间、辛某进屋是否换拖鞋等多个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证据。四是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不明嫌疑足迹重新鉴定。经鉴定,专家倾向认定现场嫌疑足迹为辛某所留。经上述工作,该案疑点均予排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复查补充完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此外,辛某的供述在多个细节上反复变化,有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显系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

本案指导意义在于,针对封闭空间内发生的命案,应当从案件侦破过程、案发现场特征等情况,分析判断是熟人作案还是生人作案、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被告人供述到过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有过接触或争执等部分行为,但不承认实施犯罪的,应当细致分析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的印证或者矛盾关系,结合供述内容反复变化的原因及过程,综合考虑如何采信。对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系被告人作案,但作案具体细节难以查清的,不影响认定犯罪事实。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 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 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