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贷款者权益、生态环境、医药代表管理…… 8月,这些新规即将施行

中国网7月30日讯 个人贷款要“明码标价”,医药代表要有大专以上学历,新能源汽车涉电维修作业要有专人监护安全……8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准则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将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其上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应被清晰披露。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需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规定》还要求,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生态环境法典回应民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自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在结构上实现了系统协调,内容上强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凝聚系统性智慧。法典中的多项规定体现出民生温度,例如针对邻里间油烟、噪声问题新增了规划源头预防规定;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害依法免责;针对秸秆焚烧问题,强调科学精准管理;同时还对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新型污染作出回应。
非电消费首次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此前单一对绿色电力消费的考核,《办法》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电力消费和非电消费两种核算方式,电力消费最低目标采用绿证核算,按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有关规定执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主要使用热量进行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核心,是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明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目标,以刚性约束保障绿色电力优先消纳。《办法》对此前制度进行优化,包括对不同省份分档设置权重增量;加强中长期引领,下达2026年权重指标时同步下达2030年权重指标;强化刚性要求,视情对未完成指标的省份约谈、通报,未完成的权重指标需转移至下一年度完成。
新能源汽车涉电维修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安全
《新能源汽车维修作业安全要求》将自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该标准规定,涉电维修作业应由不少于2名维修技术人员协同操作,其中1人负责安全监护,且高压系统维修技术人员应取得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作业场地也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电气高压防护应急设备,涉及动力蓄电池拆卸、开包维修的还应配置消防水池或防爆箱。断开维修开关后静置10分钟至15分钟,并确认无电压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涉电维修作业中不应触碰蓄电池箱体及箱体内任何裸露的零部件。此外,禁止用水直接冲洗车辆高压系统,不应暴力插拔接插件及过度弯曲车辆线束。
医药代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医药代表准入、备案、学术推广、禁入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医药代表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要求明确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区域并上传合规承诺书;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的9种禁止性情形,严格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明确了五项禁止行为,包括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违规统计药品使用量,接受变相利益等。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再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接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上位法要求,将“特殊物品”修改为“特殊货物、物品”,并调整规章适用范围,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不再按照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监管。
《规定》新增“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新增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准入制度,并针对安全风险极高的进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新增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办法》要求,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退役军人参加考试、就业及创业享受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此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编辑:吴晨笛
编审:魏婧 张艳玲 王月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