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7月1日实施 系30多年来首部设序言法律

中国网6月2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是一部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法律。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的几个“首次”
——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门设有序言,更加凸显其政治性、原则性、宣示性、导向性。该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也就是“十二个必须”,转化为国家法律意志,集中体现在序言和总则部分,并全面贯穿在各个章节。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
——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
——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是通过国家立法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成功实践。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介绍,许多法律中规定了与民族有关的内容,比如陆地国界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法治宣传教育法等十余部法律里都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充实完善民族工作相关内容。除国家立法以外,很多地方也制定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一起形成涉民族的整个法律规范体系。
雷建斌表示,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和定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可以说它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关系、民族事务历来都是重大的宪制问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根据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系统构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法律框架,为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全局性、长远性的基础性保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联
雷建斌介绍,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奠定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重要法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实施宪法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
两部法律涵盖的范围不同,内容各有侧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其中第8条对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规定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关系的法律,其中也有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共同繁荣发展的内容。“所以,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雷建斌说。
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要保障民族语言文字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提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雷建斌指出,当前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征程上,这一举措对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固本培元之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两者对立起来。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保护。
编辑:吴晨笛
编审:魏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