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

中国网12月24日讯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陶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保准确定性;妥当处理。一方面在涉黑涉恶定性上,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是什么就是什么”,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
本次选编的案例中,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中,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团伙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犯罪活动多为依托家族血缘纽带,临时起意、各自纠集、随意指挥、结构松散,尚未达到构成犯罪集团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一方面,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也要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本批案例中多起案例涉及组织成员的层级和范围认定问题。如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犯罪嫌疑人闪某银、闪某山等4人系闪某招宗亲,被闪某招临时纠集、利用,参与少量违法犯罪活动,无持续参与该团伙违法犯罪的意愿,对团伙无人身或经济依附性,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常态化以来,利用、操纵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直接参与实施黑恶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是新增黑恶势力的重要源头。对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犯罪的,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是否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是否将未成年人认定为组织成员,总体上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严格依法、实事求是认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就学就业情况以及结伙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行为性质、犯罪手段和方式、危害后果、组织成熟程度、经济来源和用途、去向等情况综合认定,既不能不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教育挽救的需要,不当拔高定性和扩大追诉,也不能不考虑具体行为的严重性和具体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一味从宽、片面从宽,一律不予认定。
本批案例中的姚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系成年人作为主犯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黑恶势力的坐大做强,往往离不开公职人员“保护伞”的枉法保护。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尤其是注重发挥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加大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相关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助推黑恶案件查实查透。不少地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加强捕诉部门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了“前案评(审)查、同步侦查、监督纠正”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取得明显成效。本批案例中的陶某彬涉黑案中,检察机关密切与纪委监委协作配合,依法查处了一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形成了有益的经验做法,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