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明日起召开 将审议这些法律案

中国网10月23日讯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翔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的议案等。
拟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 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关于网络安全法修改,王翔介绍,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
王翔表示,人工智能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为此,拟增加一条关于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框架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在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修正草案完善了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此次拟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进一步完善。”王翔说。
生态环境法典要过罚相当 避免“小过重罚”“大过轻罚”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王翔介绍,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
王翔表示,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为此我们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
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拟在村、居委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提请二次审议。
王翔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拟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拟增加规定,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同时,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赵晓雯)
编审:彭瑶 魏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