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作业因热射病死亡 检察监督破解工伤认定难题
中国网5月6日讯(记者 彭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质效,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
工人在高温作业时晕倒死亡 未被认定工伤
在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中,2018年7月1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罗某某的《出院证明书》记载:“1. 热射病;2. 左侧额颞顶枕叶-基底节区大片梗塞;3. 脑疝形成……”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向四川某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于2019年7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6171号决定,判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市人社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家属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邹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经邹某某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并出具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省人民检察院协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走访省市人社部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及工程公司等,同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4年4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编审:赵晓雯 魏婧 王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