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又迈出重要一步!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粮农组织“港口国措施协定”
中国网4月16日讯 4月16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介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决定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协定》于2025年4月16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维护国际渔业秩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在持续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等方面又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
《协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制定,旨在通过有效实施港口国措施,阻止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由港口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确保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于2009年11月22日在罗马缔结,并于2016年6月5日生效,截至2025年4月15日,共有81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了《协定》。《协定》是一个时期以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刘新中表示,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履行港口国义务的实际行动,展现了中国坚决打击非法捕捞的决心和信心。中国将以此为契机,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国际渔业秩序,推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为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助力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中国已与亚洲、非洲、拉美等有关国家签署20多项双边渔业合作协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孙海文介绍,中国高度重视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一直主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渔业合作,为保障全球粮食安全、造福沿海地区人民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以更加开放合作的态度,积极参与全球区域和双边渔业合作。目前中国与亚洲、非洲、拉美等有关国家签署了20多项双边渔业合作协议,与40多个国家开展政府间或者民间的合作。
深化周边渔业合作。与周边国家积极开展双边交流,推进合作,维护周边海域渔业生产的秩序。认真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推进中日、中越渔业合作,与俄罗斯等周边邻国开展边境水域的渔政联合执法。与韩国、越南、老挝等开展联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养护周边区域的渔业资源。我国还与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南海周边国家开展海洋牧场、海藻养殖等务实的“小而美”的合作项目,带动当地渔民生产生活,推动当地渔业发展。
巩固双边渔业合作。根据农业走出去的需要,加强与欧、美、澳、新等重点渔业国家的合作,建立打击非法捕捞的工作组,开展渔业对话,定期交流各自渔业政策,交换对国际渔业治理的看法和意见,加强沟通和增进理解互信。我国还与东南亚、拉美、非洲等国家开展了水产养殖、加工等渔业全产业链的合作。通过提升当地的渔业基础设施水平和渔民的技能来促进当地就业和渔业发展。
“除此之外,我国还加入了8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参加了30多个涉渔多边国际组织的活动,为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球渔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孙海文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采取更多措施来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治理,做出中国贡献。
对擅自进入我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处罚并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
根据《协定》要求,缔约方在《协定》实施过程应当保障外国船舶权益。农业农村部渔业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涉渔外籍船舶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不断优化检查流程,提升检查效能,尽可能避免对涉渔外国籍船舶造成不合理延误或影响渔获物品质,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开展专业执法检查,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的专业执法队伍,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充分运用远程监控、智能识别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港口监管向科学化与智能化方向发展,避免干扰涉渔外籍船舶的合法活动。为保障船舶及船员安全,允许涉渔外籍船舶出于不可抗力或遇险原因进入港口,视情为遇险和遇难人员船舶提供援助,妥善处理涉及船舶安全或船员生命健康的安全事件。
对于进入中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刘忠松表示,中国将根据《协定》要求,按规定程序,以公开、透明、无歧视原则开展港口检查,主要措施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抽检进港船舶。按比例对允许进港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抽检,重点检查范围包括曾被其他港口拒绝进港或拒绝提供港口服务、有关国家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请求检查以及有证据证明涉嫌从事非法渔业活动的船舶等。
二是开展严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所有相关区域、渔获物、渔具、设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重点核查船上渔获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船舶相关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三是处置违规船舶。对擅自进入我国港口的涉渔外籍船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对经查无法提供有效船舶证书、捕捞许可、装运许可及其他证明作业合法性的资料,或相关证明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有证据表明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在港涉渔外籍船舶,不为其提供加油、补给、维修和进坞服务,不允许其开展卸载、转运、包装、加工渔获物等活动。
编辑:赵晓雯
编审:彭瑶 魏婧 王月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