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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检察机关前三季度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案件159件423人

2024-12-27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彭瑶

中国网12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2024年1月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聚焦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聚焦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聚焦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办理删帖型新闻敲诈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利用网络、自媒体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较传统敲诈勒索犯罪具有更强隐蔽性和伪装性,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通过发布负面信息对企业形成舆情压力,迫使其以“商务合作”的名义出钱删帖。对于此类行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准确区分舆论监督与借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犯罪行为。

以宋某敲诈勒索案为例,宋某通过自媒体平台炒作企业的不实、负面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该行为具有胁迫性;该删帖合作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并非企业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宋某作为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检察机关精准履行刑事指控职能,最终,宋某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被依法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并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积极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彭瑶

编审:赵晓雯 魏婧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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