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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购房、出行和报销 12月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

2024-11-29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赵晓雯

中国网11月29日讯 (记者 赵晓雯) 个人购房不超过140平方米契税降至1%,电诈分子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发票、机票报销无需打印……12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电诈分子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

由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办法采取分级惩戒措施,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个人购房不超过140平方米契税降至1%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自12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国首部关税专门法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制定的首部关税专门法律,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并上升为法律。关税法共7章,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1日起,全国31个省份将全面开始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办法明确,水资源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计征。

税收优惠方面,办法明确,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5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发票、机票报销无需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自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

除此之外,继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12月1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可通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自动化、智能化开具及交付服务,满足不同类型的需求,无须再获取纸质行程单,节省了纸质行程单邮寄费用。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行程单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

为方便旅客和单位,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行使用中设置了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可并行使用,但不可重复开具。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与适老化改造结合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根据条例,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或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则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同步实施。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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