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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事关看病就医,七部门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2024-11-27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赵晓雯

中国网11月27日讯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指导意见》,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制度设计,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以及实施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制定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分别由北京市、浙江省、四川省牵头,制定发布区域内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鼓励各区域间使用统一的检查检验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之间有序推进跨省域互认工作。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提升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共享调阅。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调阅。

《指导意见》还提到,要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储存相关内容纳入检查、检验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服务产出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指导意见》明确,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全国互通共享。

编辑:赵晓雯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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