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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跨境电诈犯罪集团如何认定?“金主”逃匿境外怎么办?“两高一部”发文明确

来源:中国网      2024-07-26      作者:彭瑶     责任编辑:彭瑶

中国网7月26日讯(记者 彭瑶)日前,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介绍,《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

《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第6条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第9条、第10条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第12条、13条对胁从犯、自首等问题予以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扎紧织密刑事法网、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意见》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意见》同时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意见》第15条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第16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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