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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最高可处死刑!“两高三部”发布意见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

来源:中国网      2024-06-21      作者:赵晓雯     责任编辑:赵晓雯

中国网6月21日讯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台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最高可判处死刑。

针对分裂行径,《意见》明确了犯罪认定标准。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

其中,有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等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认定标准。其中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或有其他积极参加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意见》一方面明确了从重情节,重申追诉期限。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一方面,《意见》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如“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意见》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赵晓雯

编审: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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