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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事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 民政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网      2024-06-21      作者:魏婧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6月21日讯 据民政部消息,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3年12月29日修改的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慈善法有关规定,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开展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了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指定程序和时限(第六条)。

(二)明确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要求(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服务规范(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强调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条),明确了投诉、举报和纠纷解决途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细化了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被取消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了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sfzc@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

相关链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编辑: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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