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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守护好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2024-01-10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张艳玲

中国网1月10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行政赔偿案,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等,有助于增强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破坏担责”的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维护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表示,这批典型案例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关系,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强化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力度,汇聚农用地保护合力推动源头治理。

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被告承租“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200多亩耕地,却用于种植绿化苗木,还疏于管理成为抛荒地,经法院调解解除合同,及时全部完成复垦复耕,重新成为优质水田。案例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人大量挖沙、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并及时复耕复种,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

在农用地案件裁判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形成鲜明的司法引领示范作用。

案例一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50余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被依法判处刑罚。本案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土地发包要依法,破坏耕地要担责,希望村委会和村小组及其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担起农用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如案例八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一案,被告马某华未经批准在租赁的1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猪舍、道路设施,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在判决马某华承担耕地修复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其养殖经营的合法用地需求,认定其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的行为并非破坏耕地,避免因一刀切的机械司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力推进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土地,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土地的保护和修复。

案例九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被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最终被告同时承担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为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全额“买单”。案例二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强买山林大搞违法建设,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具有涉黑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综合治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等全部费用,宣示了“有黑必打”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系统保护耕地的坚定决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生态红线不可触碰,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的破坏农用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凡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治,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全方位筑牢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屏障。

如案例三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两被告人承包耕地后私自取土挖沙对外销售,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既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案例六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强推村民耕地和作物,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依法保护了土地承包人因非法占用行为导致无法种植产生的可得利益。这两个案例,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犯罪行为,以最严责任保护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司法态度和政策导向。

人民法院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衔接配合,积极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执法,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土地修复执行、损害责任履行等方面协同发力,努力实现涉农用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农用地保护源头治理多赢共赢。

如案例七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搞建设的某公司作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某公司拒不履行,并以行政处罚超过了期限为由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何时进行了非法建设,只要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还在持续,就没有超过处罚期限,依法必须予以执行,案涉土地被及时收回复垦。案例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但某合作社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中的复垦义务,自然资源局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农用地职责。

农用地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吴兆祥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用地案件,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农用地保护法治意识,为保护土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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