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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最高法发布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2023-12-29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张艳玲

中国网12月29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12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介绍, 《解释》的发布,充分展现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良好形象,彰显我国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大国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解释》对如何准确把握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进行规范和指引,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裁判依据,有效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扩大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共九条,体现了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遵循的三项原则,即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解释》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明确涉多项国际条约时的适用原则,明确国际条约适用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明确当事人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明确国际惯例的明示选择适用和补缺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解释》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争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条约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在涉外民商事关系应予适用的国际条约中,有部分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条款的适用效果,但也有部分国际条约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解释》明确,只有在国际条约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才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部分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 

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致援引民商事国际条约确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此时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内容即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前提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相关国际惯例。这些案件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恪守条约义务;秉持开放合作理念,规范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积极准确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沈红雨表示,希望这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可以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发挥指导和示范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积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国际通行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有力彰显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和多边主义的国际形象,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法治智慧和力量。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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