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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最高法: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来源:中国网      2023-11-28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张艳玲

中国网11月28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反家庭暴力10大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次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这对于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引导家长“依法带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如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因为其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也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为争夺抚养权,蔡某某的父亲先是暴力抢夺、藏匿蔡某某,导致年仅四岁的蔡某某近三百天未见到母亲;后不顾蔡某某哭喊阻止,暴力殴打蔡某某母亲,同时造成蔡某某面部受伤,导致蔡某某因极度缺乏安全感等心理问题接受心理治疗。此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在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警示父母,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发现是基础和关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其是否能够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现程度。

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提示孩子们,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同时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希望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导父母多倾听、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做孩子成长路上的好朋友与领路人。

审核: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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