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民营企业自主调节界限 最高检出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3条
中国网10月23日讯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介绍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在法治轨道上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打出法治“组合拳”,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介绍,《意见》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对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明确工作要求,重点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
严格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 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
《意见》明确,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
高景峰表示,宽严相济是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基本政策导向和重要工作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往往存在较多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特别审慎。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高景峰指出,要严格把握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犯罪认定标准,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高景峰还特别提到,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此外,对于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依法惩防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妥善把握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界限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也越来越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并于7月31日公开发布,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要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同时,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背后关系复杂,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难度大。”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注重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涉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与普通案件之间的区别。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尤其是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张晓津强调,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既要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虑到民营企业治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内而外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过程中,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研究解决好民营企业报案处理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刑事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不得已的时候才可以动用刑事法律手段。这个时候刑事介入就需要考虑对民营企业侵害的程度有没有动用刑事手段的必要。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张晓津说。
编辑:赵晓雯
编审: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