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伤害民族感情是否应立法处罚引热议
中国网9月8日讯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项内容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
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中国人大网网页截图。
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认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模糊的概念,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而处罚标准模糊,会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出现滥权现象,从而为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并且可能激化警民矛盾。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表示,第34条的修订本意是对应刑法里的侮辱、诽谤英烈罪。上述法律条文并未对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进行描述和界定,对此种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对相关行为的惩罚得以体现的。法条的立法语言不够准确,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
“并不是说冒犯民族感情不应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其中包括冒犯的严重性、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指出,如果对冒犯的严重程度过高估计,对冒犯的行为过度解释,很容易造成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压制。
媒体人胡锡进建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的内容做进一步完善,针对疑义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情况作出细化。各地公安部门应准确把握立法的初衷,不要因为机械和过度执行而触发公众情绪,引发违背立法本意的负效应。
目前,修订草案收到意见条数74792条,参与人数达63086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编辑:彭瑶
编审: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