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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收到举报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来源:中国网      2023-03-16      作者:彭瑶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3月16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该《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规定》明确,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可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可以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但缺少初步证明违法行为证据的,进一步调查;举报的问题在其他举报或者其他案件中已作处理或者已有处理定论,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和新证据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60日内作出处理 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未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的,终结调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具有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无法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调查完毕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

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电信主管部门处理匿名举报,不适用《规定》关于期限、答复和告知的规定。

(编辑: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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