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检审协作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催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导致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并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全额收缴到位。
【基本案情】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走访惠安县审计局时发现,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逾期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向某置业公司催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国有财产处于流失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惠安县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查明,2017年10月25日,福建省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就惠安县某片区的A、B、C三块土地与惠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5日前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应于2018年1月25日前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63650万元;若逾期未缴纳,应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若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损失。某置业公司除了在合同签订前缴纳1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没有支付其他款项。
8月1日,惠安县院向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某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或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催促某置业公司于同年9月5日缴清C地块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合计47765.5万元。2018年9月17日,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情况函告惠安县院,并表示如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款将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解除与其签订的《出让合同》,并追究其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2018年12月6日,惠安县院跟进监督中发现某置业公司在2018年9月17日之后未再继续交纳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且未依照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催款通知》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惠安县院组织县国土资源局、某置业公司相关负责人等召开圆桌会议,就收缴剩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形成方案、达成共识。经惠安县院持续跟进监督,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已催缴全部的土地出让收入12.73亿元及违约金8165.5万元。
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惠安县院与惠安县审计局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并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方式促进机制进一步落实。惠安县审计局定期向该院移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截至2022年6月,惠安县院从中发现线索61条,立案办理46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滞纳金、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其他国有财产总计13.78亿元。
【典型意义】
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不足难题,检察机关加强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开展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有效化解办案阻力压力,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巨额国有财产及时收缴到位,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