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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文旅部:直播演唱会等活动需设置延时 加强弹幕评论实时监控

来源:中国网      2022-09-26      作者:赵晓雯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9月26日讯 9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通知》指出,在国内举办有现场观众的营业性演出并通过网络直播,以及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等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其中,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

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的内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通知》强调,相关演出行业组织要加强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理论研究,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提供人才培养服务,促进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繁荣发展。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市场的动态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赵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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