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法:电商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
中国网3月2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法获悉,3月15日起,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