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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最高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全面清查超标查封、乱查封问题

来源:中国网      2022-01-14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1月14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意见》明确,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意见》指出,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意见》明确,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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