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中国发布 >

中国发布丨两部门: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 应在3日内为其指派辩护律师

来源:中国网      2021-12-31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12月31日讯(记者 张艳玲)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者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为其指派的辩护律师的情况。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传真或者寄送等方式,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当面反映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规定》提出,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辩护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表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受委托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中国发布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  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 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 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