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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从事律师职业有限制!最高法:离任人员离任前要报告从业去向

来源:中国网      2021-11-03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魏婧

中国网11月3日讯(记者 张艳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日印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意见》,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干警亲属和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干警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涉律师违规人员处理情况等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跟进监管。做好离任人员离任前从业去向报告、从业限制审核、签署承诺书等工作,定期组织回访核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通知要求,重点围绕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负面清单”的行为,针对与律师违规接触交往、亲属违规代理案件、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清理,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逐人整改、逐一销号。要坚持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教育引导有关人员主动讲清问题,深挖彻查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通知还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落实两个《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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