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检:通过行政公益诉讼防范遏制外来物种入侵 保护生物多样性
中国网10月11日讯(记者 彭瑶)为配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4件,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管辖领域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管辖领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执法不到位或者存在监管漏洞,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剑阁县检察院针对古柏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实现对全县古柏资源的有效保护,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损害赔偿和资源补偿作用,对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等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江苏泰州市检察院对于非法捕捞鳗鱼苗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连带侵权责任。
此外,检察机关着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浙江丽水莲都区检察院在公益损害发生之前,推动政府变更建设规划,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整体原址保护,并推动政府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外来物种入侵直接导致当地物种的退化、濒危、甚至被灭绝,严重破坏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秩序生态安全。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物种安全,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内容。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法定范围。
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 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
该批典型案例中,有2件案例与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入侵相关。胡卫列表示,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涉及面广,潜伏期长,追溯源头难度大,没有特定的侵权主体或者侵权主体即被告的认定存在困难,难以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整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作用发挥有限,由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在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能够发挥独特的职能作用。一方面要通过诉前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发挥各方合力,督促履职与协调配合并行,共同防范和遏制外来物种入侵。
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也日益重视并办理了一批遏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案件,除了本次发布的辽宁宽甸县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蜂品种资源、吉林乾安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黄花刺茄案之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福寿螺案,云南玉溪市红塔区检察院督促防控红火蚁案、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检察院督促整治刺萼龙葵案等。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胡卫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