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个月内应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中国网8月25日讯(记者 彭瑶)最高检25日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
8月25日,最高检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 供图 闫昭 摄
《规则》明确,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原则上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规则》完善调查核实制度。进一步明确调查核实适用条件,丰富调查核实内容,完善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处置措施。比如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规则》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和监督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
《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基于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职责,深化监督作用,促进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考虑,增加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