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洪叶 摄
因夫妻间发生口角,男子为阻拦妻子离开,一把夺过行李箱,从12层高楼阳台抛下。记者13日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湖南籍男子赵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下同)。
据悉,49岁的赵某在温州务工,与妻子蔡某住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12层。2021年4月5日10时许,赵某因琐事与蔡某发生纠纷。
赵某表示,妻子当时想要收拾行李回老家,拉扯间将一件红色、重21斤行李箱从所在房间阳台处抛下。
小区监控显示,行李箱坠入树丛,剐蹭到从小区公共道路经过的金某右手臂后,掉落在金某等人身边。
案发后,赵某家属代为赔偿金某等人2000元,并取得谅解。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其他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本案中,赵某高空抛物的行为系因家庭矛盾一时冲动引发,抛物地点系在人流较少的小区内部,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并考虑到赵某事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宣告缓刑。若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人员密集地段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等严重后果或有多次抛物行为等,则不宜适用缓刑;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还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