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适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宣判

不法分子利用夜间非法运输、倾倒污泥。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13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首例适用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近日宣判,11名被告人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

2020年4月,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下称青田分局)接到该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相关负责人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利用填埋场半夜无人值守之时,将污泥吨袋倾倒在场内,并扎破外包装将污泥混入垃圾堆。

据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污泥成分中锌含量为74908mg/kg、镍含量为30800mg/kg、铬含量为24891mg/kg,恶意倾倒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不法分子已涉嫌构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罪。

青田分局立即启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迅速开展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核查。联合调查组多次赴浙江台州开展调查取证,基本掌握了案件的脉络。台州数家产废单位为节省处置成本,由中间人安排“一条龙”服务,先伪造转运清单,利用运输工具将危废运往外地,再由当地人带路、接应,最后将这些危废丢弃或倾倒在事先踩点过的隐蔽场所。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确认了在青田倾倒点位两处,涉案人员11名,发现浙江温州永嘉等地的倾倒危废线索,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聪、王某兵分别为台州市烽森电镀厂和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减少电镀污泥处置费用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聪、王某兵多次将各自企业的电镀污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开环保五联单的方式,私下交由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被告人马某处置。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王某负责电镀污泥的运输。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超等人负责驾驶,在两企业环保、电镀污泥管理人员即被告人丰某国、谭某成安排下,将电镀污泥过磅并非法运出厂区。

被告人马某联系被告人林某芬负责电镀污泥的倾倒处置,林某芬又交由林某望等3人在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卸下电镀污泥并填埋,共计325.87吨,其中从台州市烽森电镀厂运出电镀污泥203.65吨,从台州市恒辉电镀有限公司运出电镀污泥122.22吨。上述非法倾倒的污泥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鉴定评估,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核算,倾倒至青田县船寮镇赤岩工业区、青田县中东部垃圾填埋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分别为85.512万元、19.689万元,鉴定评估费用为22万元,共计127.201万元。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近日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陈某聪等11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事附带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已达成调解协议,11名被告人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等158.76万元,其中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31.56万元,并在浙江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钱晨菲 董浩 杨军浪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