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前总经理将曾经任职公司告上法庭

退休老总二审“讨”回639万绩效奖金

已经退休的国都证券前总经理常某,把曾经任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数百万绩效奖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二审判决书。最终法院判决,国都证券应支付前总经理常某639万元奖金,国都证券败诉。该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常某是否应领取2015年、2016年的递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的绩效奖金。二是常某2017年应领取绩效奖金的数额。

国都证券:任职期间业绩亏损应担责

公开资料显示,常某于2001年12月28日入职国都证券,先后担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管理与业务开展。2016年4月2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在2018年11月30日被返聘继续任国都证券总经理。

国都证券认为,在2015年至2016年间,常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负责。2015年—2017年期间,公司自有资金投资8只资管产品,这8只产品在2017年风险全面爆发。金融产品风险爆发具有滞后性、聚集性,涉及金额巨大,所以高管奖金要求递延三年支付。

国都证券还指出,2018年、2019年公司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除市场因素外,另一主要原因是历史风险爆发,出现风险的项目均为常某担任总经理和分管相关业务期间成立的产品。

二审中,国都证券还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追回另一位参与亏损资管产品设立决议高管的2017年绩效奖金,并称常某不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仍主持设立相关产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2016年公司在常某主持下设立的7只产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造成损失3.44亿元。

判决书显示,国都证券二审提供的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损失情况核实报告证实,在常某主持下,国都证券于2015年、2016年期间设立的产品截至2021年3月31日给公司造成损失约为3.44亿元。

国都证券还指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除市场因素外,亏损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历史风险爆发。即2017年10月,常某任总经理期间,公司投资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睿致9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次级份额1.4亿元,2018年该信托计划持有的多只债券出现违约情况致使次级份额期末净值下跌幅度超50%,预期将继续下跌。据悉,依据会计政策,国都证券2019年度计提预计负债0.55亿元。

针对上述损失,国都证券董事会决定,不支付常某的递延奖金未支付的部分及2017年绩效奖金。

当事人常某:将风险归因于个人无依据

对于国都证券的上述表示,常某并不认可。

他表示,前述8只产品恰恰在2015年、2016年给公司财务部自有资金赚到了钱。此外,他在2017年担任总经理期间已出色完成了绩效考核的指标,完成了经股东会批准的、董事会下达的2017年度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即2017年的绩效考核指标,多项业务同比增幅超200%。同时公司净利润排名在行业经审计的98家公司中排名第33位,创造了历史最高的成绩。

常某还表示,2018年公司收入和利润大幅下滑与自己无关。其离岗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他认为,国都证券对这份2020年5月出具,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份的文件,存在“落款时间是回溯的”、“为了本案制作”等嫌疑,不应对他发生法律效力。

常某指出,他于2017年底之前确实任国都证券总经理,由两个决策委员会章程、制度及投资流程来进行投资决策,是按议事规则集体决策,并不是一个人决策。2018年公司结构不完善,被证券监管部门扣分和处罚,个别高管被涉案调查,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是导致2018年公司亏损的根本原因。对于国都证券提出的报告中两个数据证明公司收不抵支,严重亏损,与他无关。

公司主张的计提损失,在未来有可能产生收益,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不能现在就下亏损结论。2018年一开始,公司管理班子没有做市场分析,没有对风险及时止损。睿致97号产品预期继续下跌是由于常某离任后的审计报告,总之现在下结论没有依据,是国都证券公司层面的主观判断。因此,将所有投资风险全归因于自己没有依据。

法院:国都证券二审被判支付639万元

一二审法院均围绕着“常某是否应领取2015年、2016年的递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绩效奖金”以及“常某2017年应领取绩效奖金数额”进行审理。

对于“是否应领取2015年、2016年的递延未支付部分及2017年绩效奖金”,一审法院表示,公司2017年年报认为,2017年常某任总经理期间,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合规经营,实现了营收和净利润正增长,为国都证券赢得净利润7.4亿元,证明国都证券对常某任公司总经理履职期间取得的成绩作出了肯定。

常某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作出的投资都是经过国都证券召开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集体进行投票决策的结果,且每位委员都在请示报告上表决并签字。虽然公司2018年亏损,但是年报并未认定公司亏损是因为上述产品出现风险所致。

若国都证券亏损确系上述产品出现风险所致,但国都证券在发放2017年的绩效奖金时,并未对参与上述产品投票决策的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的委员中任何人进行追责,相反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的委员们都拿到了递延奖金及2017年的绩效奖金,只有常某未领取。

对于常某2017年应领取绩效奖金的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多次要求国都证券对常某计算的2017年的绩效奖金数额进行核实,国都证券均以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未作决定为由拒绝核实。

故国都证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常某计算的方法予以采信,法院经计算同时参照前三年常某的绩效奖金数额,国都证券应支付常某2017年的奖金407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决定,国都证券应支付常某2015年度高管奖金2019年递延未支付部分72万元;2016年度高管奖金2018年、2019年及2020年递延未支付部分160万元;支付常某2017年度高管奖金407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国都证券认为并不合理,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表示,国都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