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藐视法庭、恶意违约、不守诚信、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依然存在。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的几起涉金融案件,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了解违反诚信的相关法律后果,从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群众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保管不善密码泄露儿子透支母亲还债

2011年10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某银行审批后向王某发放了信用卡。王某收到信用卡后,将信用卡密码记载在本子上,连同信用卡放在抽屉中。王某的儿子得知该信用卡后,背着母亲王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5万元,并产生相应的利息。

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而王某以其未实际使用信用卡款项为由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某银行核发后,经王某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王某,即便信用卡被王某的儿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的儿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同时,王某申请信用卡后,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导致其儿子持有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王某本身存在保管不善的重大过失。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发放款项的义务,本身并无任何过失。据此,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偿还某银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盗刷、冒用、透支以及主动出借信用卡等违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公民应加强诚信意识,不得擅自盗刷他人信用卡;另一方面,持卡人应加强对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保管责任,以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法官建议,设置密码时最好使用不同的设置方法,不可使用简单排列的生日、电话号码、身份证件数字等。同时应确保密码只有自己知道,严防他人盗取密码。使用自动柜员机时,更应该注意保护信用卡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还本付息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法官遂电话联系赵某。令人意外的是,赵某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秦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为赵某提供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本案中,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让人啼笑皆非,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违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刷卡套现高利转贷扰乱秩序责任自担

徐某发现许多信用卡都有一定时间的免息期,如果将信用卡刷卡套现,再高息出借他人,便可以赚取其中的利息差。发现“商机”的徐某申请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后便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短期出借7万元给何某。然而何某因生意亏本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相应地导致徐某未能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因此,徐某其中一张信用卡的发卡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徐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庭审中,徐某振振有词地表示她并非款项实际使用人,要求银行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何某追偿,或者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针对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法官依法释明,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某银行和徐某,某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何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徐某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实际使用人何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同时,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同时,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知悉自己的行为属于高利转贷,通过民事途径另行起诉可能被认定无效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责时,徐某惊慌失措,当场瘫倒在桌子上。考虑到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尚不构成高利转贷罪,法官对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当场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将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合法合规使用贷款。最终,法院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本金1.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至于徐某与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另行处理。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高利转贷是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信贷秩序,为法律所不允许。“高利转贷”后果有:第一、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第二、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在此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记者黄辉 通讯员 陶然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约束和基本考量。在新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正是立法机关对这些社会诉求的有效回应,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对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功能主要包括:一是指导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三是为利益关系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支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努力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厉惩处虚假诉讼、滥用诉权、有违诚信、恶意违约等诉讼行为,全面推进诉讼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