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下去的死结在哪

山东诸城:促一非诉执行案案结事了

“通过监督某机械公司与马某工伤待遇纠纷非诉执行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双重效果。”日前,山东省诸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宁告诉记者,他和同事杨光波共同承办的案件入选“山东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2018年8月,某机械公司职工马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马某通过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某机械公司未参加仲裁庭审,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某机械公司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3.4万余元。

仲裁裁决送达后,某机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诸城市法院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任某某认为补助金额过多,拒不支付。2020年4月,马某向诸城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受理案件后,该院审查认为,虽然该机械公司未及时参加仲裁庭审,导致被执行时已失去救济渠道。但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马某通知该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裁决有误,该机械公司应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万余元。

据此,该院分别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市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诸城市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同时,采取“双方当面交流”和“单方劝解引导”的方式,向马某释法说理,引导其正确认识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

诸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杨光波介绍,提出检察建议后,他们积极同仲裁委和法院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机械公司向马某支付了相当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任某某也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 郭树合 通讯员 王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