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27日电(记者张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杨红青等31人涉黑案日前二审宣判,主犯杨红青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杨红青等人以开设“游戏厅”为名,从事赌博犯罪活动。杨红青在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后,在吴忠市利通区开设了集住宿、洗浴、娱乐为一体的卡卡都慢摇吧、浴宫,长期组织卖淫,并雇佣一批保安在卡卡都充当打手,多次无故殴打他人。2009年4月以来,杨红青为解决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次带领公司员工及社会人员100余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了以杨红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4月份,杨红青为攫取更高的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宁夏恒辉小额贷款公司等一批空壳公司,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并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索要高利贷。杨红青为了获取利益、逃避打击,还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

一审法院以杨红青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设赌场罪等14项罪名,判处杨红青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杨红青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吴忠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