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潜力越来越明显,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但是抢注了商标,又不实际使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权人想保住自己的商标怎么办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我在三年之内使用过”。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八起商标行政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商标权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结果被法院认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了罚款,法院是如何发现证据有假?又如何向伪证行为“亮剑”?
审判员: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行政复审纠纷一案,对本案进行在线宣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张宁介绍,八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分别是“绿森林小屋”商标、“原晒”商标、“茶马古道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张宁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作出撤销决定、复审决定,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注册。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涉案商标(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法院判决对证据认定进行了阐述:“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与诉争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产品照片及视频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证明力较弱,销售发票及清单未提交原件,且经本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平台上查验,显示结果为查无此票。”
法官范米多告诉记者,随着法院调查的深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问题。范米多说:“我们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假发票(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真发票(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法院责令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这些诉讼主体均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张宁分析:“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官宣判(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鉴于八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罚款一万元,对毛某罚款共计三万元。范米多分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关涉商标权应否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等商业凭证是此类案件中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关键依据。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提交伪证,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漠等问题,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对伪证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张宁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持有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来讲,在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时,均面临收集以往三年商标使用证据的工作。他说:“这就需要商标持有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注意保存如产品销售合同,相应商业发票,网络平台销售记录等重要的经营凭证,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却仍不能有效举证的被动局面。”
八起案件中,行政机关审查并未发现伪证问题,作出了维持商标注册的决定,法官范米多对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也作出了提醒。范米多表示:“在商标的评审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严格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和认定。最大化地在行政阶段及时实现定分指征,从源头上减少大量不必要进入诉讼的案件增量,共同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以及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