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汕头12月16日电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16日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开顺、徐明雄等17人涉黑犯罪案。

该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杨开顺、徐明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1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起,杨开顺、徐明雄等人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以汕头市骏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掩护,组织、领导他人在汕头市濠江区等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通过非法高利放贷进行牟利,同时纠集骏马物流公司部分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讨债,并向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渗透,逐步形成以杨开顺、徐明雄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濠江区和潮阳区海门镇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杨开顺、徐明雄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杨开顺、徐明雄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