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11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 郑小红)2000年开始实施、在支持香港仲裁发展等方面曾发挥重要作用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7日迎来一次重要“修补”。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市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分别代表两地就仲裁领域的相互协助通过协商达成的法律文件。

《补充安排》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认可”程序,统一法律适用;二是扩大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三是规定申请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四是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之前或者之后的保全措施。

至此,两地已先后签署8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

不过,《补充安排》开创先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指出,《补充安排》发布实施是首次检视两地已生效运行司法协助安排,意味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

杨万明还表示,这是两地法律人精准对标问题、紧密契合需求、创新方式方法的重要成果。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表示,《补充安排》以国际社会熟悉的语言和做法优化原有条文,进一步便利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使安排在行文及实务上与现行国际惯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补充安排》在内地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司法解释,在香港特区生效实施需要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补充安排》,并同意将其转化为司法解释。《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需要香港特区修改本地立法后方可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写明,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