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投资主体、投入资金、融资情况等企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恶意提高或降低租赁价格、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长期合法权益。一经发现,房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权益

部分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近日引发关注。

武汉此次通知提到,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恶意提高或降低租赁价格、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长期合法权益。一经发现,房管部门将发布相关行业风险提示。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此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所谓“长租短付”,即租赁企业一边以租金优惠、分期还款等名义,鼓励承租人在租房时使用长期的租金贷款;另一边,通过承租人获得贷款后,付给房东的租金却是短期的。

这也引发了多部门对“租金贷”的担忧。此次武汉通知也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通知还明确,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报送投资主体、投入资金、融资情况等企业信息。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网络平台公示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投诉途径等信息。

针对网络租房信息发布,通知规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

网络平台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应及时撤除。

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三方之间可能发生的房租租赁纠纷,通知规定,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等措施,并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也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背景

防长租公寓“爆雷”,多地紧急通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防范长租公寓“暴雷”风险,近日,深圳、重庆等地相继就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发布通知。深圳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重庆、成都等地将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纳入专项监管账户。

这并非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问题首次引发关注。早在去年底,住建部等六部门就联合发文,明确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并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今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将“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专家表示,此类资金监管办法是针对住房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提出的针对性举措。但要真正从源头上防范住房租赁企业高风险经营,还可要求其经营规模和自有资金相匹配。同时,鼓励重资产自持长租企业和进行撮合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展,增加市场租赁房屋供应,真正发展壮大租房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