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10月2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经庭审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乘坐64路公交车从内蒙古医科大学站上车前往土默特左旗兵州亥乡。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因下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并捶打司机、干扰驾驶。同车乘客曾上前劝阻,被告人王某某一度离开。几秒后被告人又重新返回,试图通过牵制公交车方向盘的方式迫使司机停车,其行为导致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冲上路肩。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13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