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法律能对犯罪者施加足够严厉的惩处,便能形成有力威慑,强化社会对贩卖儿童“零容忍”的氛围。

11月3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披露了该院审理的一起拐卖儿童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黄和国分别在2013年、2018年非法将亲生女儿和儿子卖给他人,从中获利96000元。与公众印象中的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不同,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并不是专门盗取别人家孩子来卖的“人贩子”,而是被卖儿童的亲生父亲。这个残酷的事实,既令人震惊于被告人对亲情的凉薄,也因此令人倍感愤怒。

据被告人黄和国交代,他是因为“家庭困难,难以抚养孩子”,才将一双儿女先后卖给了被告钟某和何玉兰。然而,放眼全国,经济相对困难的家庭何止千万。社会一方面一直对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提供着多种扶助,另一方面,再穷的家里,也有无可取代的亲情。在贩卖儿童这样的重罪面前,如此苍白的自辩理由,不可能成为父母“卖儿卖女”的借口。也正因如此,黄和国才被判处了实实在在的七年半有期徒刑。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公众向来深恶痛绝。这既是因为此类犯罪拆散亲子、悖逆人伦,在道德上极端恶劣,同时也与这类犯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重点保护的未成年人有关。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又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不法活动,社会各界总是高度敏感。然而,从过去的案例来看,大多数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都是由“人贩子”作案,此后令被卖儿童亲生父母苦寻多年。

相比之下,公众对亲生父母主动贩卖子女这种案件的重视远远不足。但事实上,这些“卖儿卖女”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比“人贩子”小多少。对此,法律还需对这些不配做父母的人加以严惩。与此同时,社会也应对这类案件抱以更多关注,让这种罪恶行径尽早绝迹。

平时阅读法治新闻时,我们常常听到与“人贩子”有关的消息,而较少听说亲生父母贩卖儿女的情况。但是,倘若我们因此以为亲生父母贩卖儿女的情况是极少数,便陷入了“幸存者偏差”的逻辑误区。其中道理十分简单——当一个孩子被“人贩子”拐走时,他们的家人必然会向警方报案,因此,几乎每一桩此类案件都会在第一时间被记录在案。但是,如果一名儿童被亲生父母卖给他人,相关事实的知情人很可能只有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买卖双方有人突然良心发现,或是被卖孩子的其他亲属得知后极力反对,否则这类案件很可能被轻易掩盖下去。

当我们看到亲生父母贩卖子女这座“冰山”露出海面的那部分时,还应警醒地意识到:在我们看不到的地方,必然有更多至今蒙在鼓里的孩子曾经遭受过人口贩卖的侵害。对于这些孩子,除了等待相关人士的举报,社会并没有什么太好的办法还他们真相与公道,让贩卖他们的人付出代价。但是,任何努力从现在做起都不算太晚,对于那些有幸被发现的案件,只要法律能对犯罪者施加足够严厉的惩处,便能形成有力威慑,强化社会对贩卖儿童“零容忍”的氛围,让那些徘徊在犯罪边缘的人打消相关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