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室友不注意,拍下同学“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室友之后被诊断出抑郁症,同学之间一个无心的恶搞,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是造成室友抑郁症发作的导火索?近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被拍“丑照”发到班级微信群

小亦与小云(均为化名)是某中学高三学生,两人还是同一寝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机将拍到小亦穿着校服躺在床上照镜子的照片发到班级微信群,小亦发现后,认为小云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小云未能撤回。

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杀,幸好被家人老师及时送院救治。

两天后,小亦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因为被同宿舍的同学在班级群发布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击,称同学发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话她,从此自卑、消极。小亦在当地就诊,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

小亦索赔9万余元

住院期间,小云曾发短信向小亦道歉。在这期间,小亦的父亲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被同学欺负。经司法鉴定,小亦右前臂三处划伤是自己所为,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由于双方的矛盾并未化解,小亦将小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二审判决赔偿50%医疗费、交通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

其次,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小云种种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刺激和触发作用,且小云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云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小云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的30%,合计3540.1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亦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诊病历记录》及《检查申请单》,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审期间,小云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人民币10000元。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审诉讼期间明确表示同意补偿10000元,此为其真实意愿,故判决:小云应向小亦支付补偿款10000元;驳回小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宿舍床也具有私密性

主审法官黄嵩表示,由于抑郁症的病因比较复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到小亦是在涉案事件发生后出现情绪低落而逐渐起病,酌定应由小云对小亦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此外,学生宿舍虽然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区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每个学生的床铺位置又是自己相对的私密空间,并非公共场所,对该空间的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